本报讯 近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6月,三明某公司仓库管理员方某明知严某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仍通知严某运输公司销售的硫酸、硝酸等危险化物品。严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到三明某公司装载硫酸1000瓶、硝酸112瓶、工业硝酸200瓶。随后,严某驾驶该车辆行经仙游县324国道发生车上危化品自燃,危及公共安全。经价格评估,涉案车辆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含废物处置费用)评估为人民币69347.6元。
严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且致化学品泄漏并引发自燃。方某明知严某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仍通知其运输该公司销售的硫酸、硝酸等危险化学品,二人的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公共安全,不容半点马虎。相关从业人员要严守法律法规“高压线”,不能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否则等待自己的将会是牢狱之灾。(陈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