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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产城融资“莆田新模式”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本站】 【阅读:次】













2020年是莆田市开放招商年,市委把突出开放招商、强化项目带动作为一号工程,实施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战略,得到了全市干部和群众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擂响了高质量发展的激越鼓点。

我市项目资金保障压力仍然较大,存在政府融资难度加大、财政保障压力激增、社会资本调度乏力等问题。在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政协委员、民建莆田市委副主委、仙游县科技局局长林敬柏代表民建莆田市委会作《关于创建产城发展长效融资机制的建议》的发言,有效破解项目资金保障问题,需要通过实施主体多元化改革、加强分级化管控、推进市场化融资、明确合理化退出等举措,进一步打破固化思维,赋予产城融合可持续发展格局。

要实施片区开发主体的多元化改革,做好权、财、债的分级化管控,实施合理逐利导向的市场化融资及科学安全有效的合理化退出。林敬柏代表民建市委会提出破解项目资金不足难题的建议。  

林敬柏说,要打破现有全部由政府主导片区开发的做法,参照深圳模式,确定不同的开发主体。对于旧村改造,要以项目所在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为主;对文化古街、传统商业中心等具备后期运营能力的片区,要以具有房地产开发和文旅运营实力的单位单独改造为主;对于旧城改造,要以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改造为主;对于不具备独立组织改造能力的片区,要由相关单位共同改造。只有将房地产和商业交回市场,激活个人、集体、国有和社会资本在产城发展中的输血造血功能,才能实现财政性资金在片区开发中最大限度地退出。

在权财债分级化管控上,鉴于现有市(县、区)属国企和各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缺乏城投经验和融资人才的问题,林敬柏建议,要重组莆田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在引进专业人才、提升管理团队的基础上,重点增设一些职能,如受市政府委托,对各片区改造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联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方案,并对开发融资运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指导片区开发主体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成立和运营,必要时,委派专业人员赴企挂职操盘;牵头片区改造专项基金产品管理;负责各开发主体间的资金调度和拆借。金控公司与开发主体企业之间,可以是托管关系,也可以是互为参股股东,也可以只是指导与监管,旨在实现的最大化集聚、利用和的最有效分离。

要分步赋予集体开发收益回归,让利于民。林敬柏说,政府组织片区改造的初衷是为了推进城市化水平,补足公共配套,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宜居环境。20201月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33个试点区县之一,晋江市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后通过村集体自主开发、村企联建、村民入股开发建设等模式,建设了一批电商、物流、标准厂房、乡村旅游等项目,为莆田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为此,他建议,市政府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允许南门社区、镇海社区、黄石社区等具备经济实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属国企合作,先行参与片区土地开发。待时机成熟后,再第一时间放开村(社区)对集体土地的自主开发权收益权,政府侧面运用土地出让收益专项资金、土地减量化补偿、风貌补贴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林敬柏认为,这既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积累开发经验,激活基层招商引资动力,促进长效融资,也有利于化解政府和国企的负债压力和融资风险。

在市场化融资上,林敬柏提出两点建议:依托即有资源,自主融资;依托基金平台,定向融资。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成立股份公司,通过村(社区)即有集体固定资产抵押、银行贷款、拆迁户出资,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待工程竣工后,各股东可有偿退股变现,也可以把股权对应的贷款转成楼宇按揭贷款,按揭年限330年不等。同时,建议政府制定扶持政策,给予补助或贴息;或承担部分启动资金;或承建部分市政配套设施;或补贴拆迁过渡费;或提前协议返租;或回购公益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等。此外,鉴于莆田民间资本雄厚,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在不随人口增减而调整份额的股权静态管理原则下,优先保障社员在集体资产股份中的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有偿退出权,并允许非社员的民间资本参与股权转让。要引进专业基金管理团队,为金控公司提供基金产品的设计、托管、募集、备案、赎回和清算服务。各片区开发主体公司全权委托金控公司管理基金产品。建议以私募基金为主,即以非公开方式,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定目标,即单宗片区单独核算,且同片区的公建、安置房和市政项目打包捆绑在同一基金产品内,以尽可能地平衡投资收益;特定投资者,即意向承建商、开发商、运营商、供货商、银行。私募基金融资既适用于片区开发,也适用于产业类实体经济项目。

通过集体股份公司的股权渗透或私募基金的内循环,相关方既是股权或基金的认购人,更是项目建设过程既得利益者或最终接盘人,其对全局相对可控,投资决心和信心更强烈,投资过程也更平稳,从而在机制上实现市场中的承建方、物权所有人、产业链方与金融部门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林敬柏解释道,要让有限的财政性资金回归调节经济的杠杆职能。

林敬柏最后说,为保护片区开发主体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退出方式上,待建成后,建议通过资产出租、资产出让、股权售让、经营利润、资产利润化、债转股等方式,偿还银行贷款或赎回基金。在风险保障上,若开发主体未能按期还贷或赎回基金,则建议政府应委托金控公司实施收购。为防止个别招商项目空手套白狼或中途退出,以集体经济组织、国企平台申贷或发售基金投资时,应与招商对象签订对赌协议。(时报记者 郑育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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