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随着微信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在给人们交友、沟通等带来较大方便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交友,行诈骗之实。近日,仙游县法院依法判处6名通过微信交友平台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范某,1996年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租住仙游县鲤南镇仙安社区居委会八二五南街某套房内。以诈骗窝点主任的身份,采用授课的方式向来自云南、陕西的王某等五人传授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进行微信交友诈骗的方法。在该诈骗窝点内,冒用女性身份注册微信账号,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添加被害人吴某、施某等25人为好友。被告人黄某配合语音或者通话,骗取信任后,以缺钱吃饭、看病、见面没有路费、见面途中撞坏别人手机或打碎别人贵重物品需要赔偿等理由先后25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施某等25人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进行汇款,获取被害人钱财。后该6人流窜至厦门作案,被当地警方抓获,移送仙游警方查处。
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伙同他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73719.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又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8242.5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235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248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魏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4436.3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等五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鉴于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等五人犯诈骗罪,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范某等六人连带退赔人民币给被害人。(张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