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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调解 商家退款
【发布日期:2013-05-12】 【来源:本站】 【阅读:次】

本报讯 消费者陈女士近期在涵江区某氧气站购买了一瓶氧气,由于氧气需要用专用的氧气瓶装,因此商家要求陈女士交付700元用作氧气瓶的押金。一段时间后,氧气瓶里的氧气用光,陈女士便拿着空氧气瓶到该氧气站退还,并要求拿回她之前交付的700元押金,可是却遭到商家的一再推诿,称陈女士当初交付的700元是购买氧气瓶的费用。陈女士多次与商家进行交涉都无法拿回押金,只好到当地工商部门求助,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与陈女士一起到该氧气站了解情况。根据陈女士出示的该氧气站所开具的押金发票证据及合约内容等,工商人员认为当时陈女士所交付的700元确实是作为押金而不是购买费,要求该氧气站经营者当场退还陈女士押金700元,双方对此次调解结果无异议。 (戴丽雯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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