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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老年人有哪些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09-06-24】 【来源:本站】 【阅读:次】

子女对老年人有哪些赡养义务

荔城区西天尾镇陈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陈先生已退休多年,现为村里老协会负责人之一,经常参与村里家庭矛盾纠纷等各项调解工作。他说想多了解一些赡养老年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回音:俗语说,百善孝为先。子女对老年人有着天经地义的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至十九条明确规定: 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树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已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的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栏目主持人:林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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