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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7-03】 【来源:本站】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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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秀屿区埭头镇林先生拨打本报服务平台热线:他询问法律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律师: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39、40条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书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超过复议期限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2个月)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复议期限主要有三种:①复议期限为5日;②复议期限为15日;③复议期限为30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法律规定的主要有两种:①诉讼时效为15日;②诉讼时效为30日。《行政诉讼法》第40条还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以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遇到的不可抵抗的外界力量,如突然下暴雨造成交通中断;当事人突患重病;其他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等。 (时报记者 林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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